《苏州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管理暂行办法》(苏大人〔2017〕121号)




苏州大学


苏大人〔2017121


关于印发《苏州大学专职科研队伍

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
各学院(部)、部门、直属单位:

《苏州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管理暂行办法》业经学校2017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

苏州大学        

2017413日    

苏州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管理暂行办法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和一批科研创新团队,对接国家、行业、地方重大战略需求,持续稳定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,产出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,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职科研人员是指在学院(部)、科研机构和团队等,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,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类。

第二章 岗位设置

第三条 专职科研岗位主要设置在国家级、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,以及有持续科研项目和经费支撑的科研团队。

第四条 专职科研岗位分为:特聘研究员、研究员、副研究员、助理研究员。

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牵头制定专职科研队伍的整体规划。各学院(部)根据科研工作需要,提出专职科研岗位设置计划,报学校审核后实施。

第三章 聘任的基本条件与程序

第六条 基本条件

(一)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遵纪守法,团队协作,身心健康,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、能力和素养。

(二)应聘特聘研究员岗位,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,国家级重点、重大项目负责人,或海外高水平大学、科研机构助理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位人员,具有团队领导能力。

(三)应聘研究员、副研究员岗位,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,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,或海内外高水平大学、科研院所的优秀博士、博士后。

(四)应聘助理研究员岗位,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,优秀博士、博士后。

(五)与学校重点发展学科契合,并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紧缺人才,应聘条件可适当放宽。

第七条 聘用程序

(一)学校面向校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(包括岗位应聘业务条件、岗位职责)。

(二)学院(部)评议推荐,程序应包括思想表现考察、业绩材料审核、专家组评议,向学校推荐拟聘人选等。

(三)人事处对学院(部)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审核,报学校批准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。

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

第八条 聘用形式:

(一)特聘研究员、研究员、副研究员采用事业编制聘用;

(二)助理研究员采用人事代理制聘用。

第九条 学校与专职科研人员签订聘用合同,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,合同期满自然终止。聘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第且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。

第十条学 院(部)负责专职科研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,科研机构、团队负责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及考核工作。

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符合特聘教授条件的,可按规定和程序申请特聘教授岗位;连续两个聘期满考核均为优秀的,且教师岗位空缺,可申请转聘教师岗位。

第十二条 经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委员会认定或审核通过,学校聘任特聘研究员为苏州大学研究员职务。其他专职科研人员须按学校规定程序,申请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。

第十三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或审核通过,学校增列特聘研究员为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。

第五章 相关待遇

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基础年薪+绩效奖励的薪酬机制(税前)。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缴纳。

(一)基础年薪标准一般为:特聘研究员50-60万元、研究员20-25万元、副研究员15-18万元、助理研究员12-15万元。

专职科研人员按基础研究类和应用研究类,由学校分别承担基础年薪的2/31/3,剩余部分由科研机构、团队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。

(二)绩效奖励包括:学校和学院(部)规定的科研奖励,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可用于绩效分配部分。

第十五条 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,对科研成果突出的科研团队进行适当资助,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职科研人员(团队成员)薪酬。

第十六条 从校外新聘特聘研究员,学校提供一定的安家补贴和学术启动经费,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参照引进特聘教授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学校现专任教师或其他系列人员可申请转聘专职科研岗位,经学校批准,纳入专职科研队伍管理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
抄送:各党委、党工委,校党委各部门,工会、团委。

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         2017426日印发